我省发布关于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实质性运营
本报海口3月5日讯 (记者 王培琳 通讯员 曲易伸)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范税收风险,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实质性运营的具体内容。
首先,《公告》明确了适用对象问题。《公告》适用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公告》同时明确了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实质性运营问题。此类居民企业在自贸港同时具备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四要素,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要上述四要素中任意一项不在自贸港,则不属于实质性运营。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实质性运营问题。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此类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四要素都要能够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否则不属于实质性运营。
《公告》还明确了汇总纳税企业和符合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机构、场所,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以及分摊缴纳等问题。明确了符合实质性运营相关要求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具体征管要求。
据悉,《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