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纷呈!《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权威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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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13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20日11:50:49 打印此页 关闭

    日前,《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由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标国际高水平营商环境规则和国内先进经验,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市场主体需求导向,聚焦海南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堵点问题,从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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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和亮点

    建立和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与相关国际通行规则对接。
    ★ 对标国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 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在标准对接、信息共享、人员交流和执法协同等方面加强营商环境国际交流
     明确制定有关贸易、投资等相关管理活动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01
    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营造国际化、便利化的市场环境。
    ★ 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逐步减少企业资质、配额、数量、许可等贸易管理措施。
    ★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且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逐步推进简并港口收费项目,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探索认可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

    ★ 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推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高标准建设国际投资“单一窗口”,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02
    建立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
    03
    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04
    建立政府依法履约机制,加强政府诚信建设。

    ★ 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协议,坚持依法依规、务实审慎原则并考虑财政支付能力,不得违法承诺优惠条件。

    ★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签订的合同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账款,不得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市场主体账款。

    ★ 明确调整政策措施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 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承诺的赔偿和补偿责任。

    ★ 强化问责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并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05

    强化政府主动服务市场主体意识,营造高效便民的政务环境。

    ★ 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经营便利政策制度。

    ★ 推进便利化政务服务,明确以市场主体办事“零跑动”为目标,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等,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件事一次办、证照联办等便利化审批方式。

    ★ 推进标准化、智能化政务服务,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推动全省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对接,推行电子证照运用。

    06
    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 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

    ★ 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办案。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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